别拿用户上传当盗播借口。
7月9日消息,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荔支网络与《小猪佩奇》权利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为广州互联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荔枝App上向公众提供《小猪佩奇》第一季和第四季音频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荔枝辩称,被诉侵权音频内容是用户上传,荔枝仅为其上传的数据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没有实施内容的提供行为,并无主动审查权利来源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应知侵权事实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形等。因此,本案适用避风港原则,荔枝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
法院认为,小小麦生活记等九位主播擅自在荔枝App上传播《小猪佩奇》系列动画片原声音频,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被告关于其为网络储存空间提供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共计7.8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即使侵权音频确为用户上传,但荔枝作为专业播客节目平台,对于在平台上存在有用户擅自上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音频内容,应该施于较高的注意义务。
且根据被告提供的公证书,荔枝App上有关动画片《小猪佩奇》的音频排名卡通动画类前列,可见荔枝对被诉侵权音频进行了一定的选择、编辑和推荐,因此不能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据悉,年出台、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后删除侵权内容即可免责,即避风港原则。但平台为维护自身生态利益,往往以此为由被动应对平台内容方的侵权行为,不通知不移除。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类简便程序,初期大大减少了搜索引擎等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但当下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复杂的互联网内容生态环境。
4月9日,爱优腾等长视频平台,72家影视公司、行业协会等机构发布联合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影视作品侵权创作,并将对侵权行为依法追责。
背后原因就在于,版权方维权成本高,而侵权行为难以打击。向平台发函,迫使其下架往往无法取得效果,也难以针对侵权账号逐一诉讼。如若直接诉讼平台,其往往能以避风港原则脱责。
今年6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成立两年多来审理的互联网内容平台案件情况,从平台抗辩理由分析,采用避风港原则占比达76.1%,内容包括:未收到通知或侵权投诉通知未构成有效通知、对侵权事实不构成明知或应知、已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
但在已判决中获支持的仅占主张案件数的21.3%,凸显避风港原则被滥用的现象。
荔枝侵权《小猪佩奇》一案的示范意义在于,如若版权方能够证明平台对被侵权内容进行了一定的选择、编辑和推荐,例如被侵权内容在平台某一垂类下排名靠前,则平台不能援引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
避风港原则不是保护伞,用户上传也不是万金油。在侵权问题上,平台始终无法脱责,必须主动做好生态治理,在技术层面加强管控,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ZAKER新闻出品
文/李未泯
编辑/曾宪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