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医院上海哪家好预防青少年自杀问题的思考
摘 要 本文介绍了当前青少年自杀问题的现状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青少年生命意识不成熟,抗挫能力弱。指出预防青少年自杀问题应加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首先家庭的环境和教育对避免青少年自杀问题尤为重要;其次是必须改变当前中学的应试教育方式,避免无暇顾及学生心理教育和个性上的特点。青少年只有各方面得到均衡发展,才能健康成长。同时法律干预也是预防青少年自杀的必要手段。
中国论文
关键词 自杀 教育 法律干预
作者简介:周子涵,湖北省襄阳五中。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88-02
一、青少年自杀问题的现状与分析
近一年来,在笔者身边发生了两起初、高中生跳楼自杀事件,在全国各地,青少年自杀的新闻屡见报端,青少年自杀的比例居高不下,学生自杀的情况以中学生最为严重。第二届中美精神病学学术会议上的一份资料显示,在中国,15岁至30岁的青年死亡的第一原因并非是什么疑难杂症,而是自杀。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一份历时3年多的中学生自杀现象调查分析报告中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中学生曾经有过自杀念头的人数占样本总数的20.4%,在这其中为自杀做过计划的占6.5%。
不难看出,近年来自杀问题低龄化现象愈发严重,令成年人感到十分困惑的是,决定以自杀的方式离开这个多彩的世界是一段复杂而痛苦的心路历程,处于人生花季的孩子从哪来的勇气和决心呢?心理学家研究指出:很多青少年并没有形成对生命的敬畏感,对生命存在的意义缺乏认识,更谈不上对家人和社会的责任感,他们对生与死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青少年认知尚未成熟,对自毁或自杀行为的程度与结果无估计能力。青少年情感上幼稚,自杀者大多易焦虑、抑郁,一旦遇到意外打击,感情上无法自拔,如果没有被人敏锐地觉察到并及时地开导,解开心结,就会促发冲动性自杀行为。深圳市某区曾经做过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中学生对生命状态的现实是主体意识缺失、归属意识淡漠。中学生缺乏生命教育力度,存在生命教育盲区。16%的中学生表示生命教育“非正规地接受过一点”,16%的中学生表示“一无所知,没有接受过”,18%的中学生表示“说不清楚”。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李钟鹏这样分析青少年的自杀心理:“青少年采取自杀行为大多存在着这样几种心理:一是解脱心理,以为死可以摆脱一切烦恼和压力;二是要挟心理,想用自杀来发泄内心的不满,补偿失去的自尊心或吓唬别人,从而引起别人的重视和注意;三是抗议心理,想以死来与自己不喜欢的事物抗争。”
生命意识的不成熟,抗挫能力弱,青少年以生命为筹码进行的逃避和反抗,无疑是弱势的应激手段。“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一项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学校、家庭、还是社会,对青少年的成长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教育责任。任何一方职能的缺失或错位,都会造成青少年心理成长的失衡,严重时即会导致自杀。
作为一个高分频出的考试大国,凡是涉及到应试体制下的各类考试和竞赛,几乎都有我们的选手杀出重围、夺得奖项。中国的教育让我们分数层面的能力一次次登峰造极,之前的自杀案例中也不乏成绩佼佼者,可对青少年情感、人格等方面的培养涉及太少,以致青少年的精神成长迟缓不前,甚至很多成年人依旧是“心理上的婴儿”。笔者看来,教育之“育“应该从尊重个体生命开始,而教育的最终目的也应在于培育人的精神,让人在潜移默化中形成求上心理、自主意识和健全的人格。
二、预防青少年自杀问题的家庭教育
家庭是青少年精神教育的启蒙课堂,同时也是青少年自杀结果的最直接的承受者,家庭教育对避免青少年自杀问题尤为重要。不难看出,在很多青少年自杀的案例中,自杀者的家庭关系都是处于不健康状态,如父母的争吵不休或者离异冷淡。笔者认为,父母与孩子需要建立的第一道重要关系,应该是情感沟通教育。多与孩子进行沟通交流 ,建立起与孩子的同理心,也是让孩子远离孤立无援心理的良药。如何才能贴近孩子的内心呢?这对很多父母而言都是头疼的问题。很多中国父母面对受挫或者犯错的孩子,习惯于展开劈头盖脸的批评性教育,孩子大多不接受或很难接受,甚至会顶撞家长。而换一个教育的顺序,结果就大不相同。首先,父母主动去感受孩子的感受,并把体会到孩子的痛苦和委屈告诉他。这样孩子很快就能平静下来,并愿意跟你交流。这时再慢慢问清楚事情经过,搞清楚事情原因之后,再进行教育和引导。遵循这样的顺序,父母很快就能贴近孩子的内心,体会孩子内心的苦与乐,这样的孩子也学会了去感受自己和他人内心的感受。孩子的同理心建立起来,就不会陷入自杀孩子那种孤独和无助的感觉中。
其次,挫折教育也是青少年在家庭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自杀案例中的另一些极端现象就是家庭环境较为优越,父母对孩子有求必应,孩子基本是在顺风顺水的环境中长大。在日常的家庭教育中,家长不要过度保护孩子,而应适当放养。我国过去多年来独生子女*策的施行,造成现今青少年的家庭内人际关系非常单纯,三口之家基本以孩子为中心。当真正进入学校和社会时,孩子面对的是复杂多变的人际关系。越早让孩子社会化,接触不同的人,建立不同类型的关系,经历各式各样的挫败训练,可以让他们逐步变得坚强起来,这样越有利于他们的成长。
同时,父母也应放手让孩子从小多从事家务劳动或独立完成事情,培养孩子感恩的心理和责任感。培养孩子责任感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让他们独立思考,独立决定,独立行动,独立承担后果。生命价值和意义的教育,也应该更早对孩子开展。父母不应只关心作业做得怎么样、考试成绩如何,更重要的是让孩子体会到,不管自己学习如何,胖瘦美丑怎样,他存在的本身,健康、开心地活着就是有价值有意义的。青少年如果能认识到这一点,就不会轻易做出不负责任的选择。 对于真正陷入心理困境的青少年,如果家人朋友能够对青少年发出的信号敏感一些,也能避免不少悲剧的发生。爱尔兰资深儿童问题顾问莉斯?奎诗(Liz Quish)最近将自己20多年处理儿童问题的经验总结成书出版。她为父母们传授经验:“儿童、青少年采取自残或自杀行动,并不意味着他们真的想结束自己的生命,而更多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表达和释放内在的焦虑和痛苦情绪。12岁以上的青少年更多要经历与‘自我挫败综合征’鏖战的情况。‘自我挫败综合征’的表现有很多方面,例如很多来找我的孩子都会感到焦虑、恐惧、疲惫、透支,感到愤怒和被孤立,对自己和自己的能力持消极否定的态度,被绝望感包围。他们看不到事情美好的一面,被无用感包围。孩子们不知道该如何驱散这些‘小*’,它们的纠缠对孩子们而言也是致命的,继而对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这些情绪并不是心理精神疾病,而是心理上的痛苦困境。我们对孩子们的帮助是立体综合的。我们会关注这些出问题孩子的生活方式、营养状况,会用多种辅助方法,比如谈话治疗、运动,社区的社工也会为孩子提供帮助。”
因此,如果孩子经常逃学、人际关系不好、社交络中出现一些阴暗负面的表达、讲一些离别的话,父母一定要引起重视。这些可能是孩子无意识地在发送一些向外呼救的信号,他们自己是无力从中自拔的。如果孩子身边的家人、朋友都应对这些信号敏感一些,及时向他们伸出援助的手,也许就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三、预防青少年自杀问题的学校教育
从学校方面来看,根据由21世纪教育研究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深化教育领域改革研讨暨2014年教育蓝皮书――《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4)》显示,报告通过搜集2013年全年中小学生自杀案例79例,分析指出中小学阶段自杀率最高为初中,学生自杀的重要原因在于高度应试的教育制度。当前我国大多数中学的教育形势为“素质教育”雾里看花,“应试教育”真真切切。在当前的中小学里,心理教育极少,学校对学生个性上的特点或特长基本视而不见,对学生的要求也是“整齐划一”,因此,在目前强大的应试教育背景下一些学生由于成绩不佳,达不到家长和老师苛刻的要求,自信心逐步丧失,在人格上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扭曲,严重的就会导致自杀。
笔者认为,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一位青少年成才的途径和方式没有确定的指向,适合的就是最好的教育。青少年的未来有无限的可能性,因为这种可能性,就不应该用唯一的方式方法去衡量每个人。在强调课业教育的同时,基础教育如果能做到尊重与保护青少年的兴趣与天赋,并适时加以引导发展,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提供多样性的可能,以适合青少年的成长规律,才是基础教育最为可贵之处。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的是,教育问题的根源来自于社会,没有一个对人才多维度定义的包容性社会,就不会有尊重多样性的宽容教育氛围。在多元化的时代,社会对人才的评价标准也是多样化的,能工巧匠与知识精英同等光荣、同等重要,就像人类需要树木,同样也需要花草。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步入大众化阶段,可我们的基础教育的发展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却仍然是与“精英教育”相适应的,这样的结果,就是人才培养的模式化,而又与社会发展需求脱节。每一位青少年都有他的独特之处,无论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如果能够尽可能地营造健康的氛围,真正向着“以人为本”的方向发展,尊重青少年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就能够为青少年营造更好的成长环境,也将减少极端事件的发生。
四、预防青少年自杀问题的法律干预
笔者认为,在预防青少年自杀问题中,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相配套的,还应有国家立法、司法的干预。这样,才能有更强有力的、更广泛的、普遍的标准去规范家庭的行为、学校的教育方式。立法本身就是最好的宣传教育。
有一部老电影《刮痧》,讲述了一位中国人许大同带着不到六岁的孩子在美国打拼时,因为孩子的爷爷用传统中医的疗法-刮痧为孩子治病引发的一系列故事。其中有几个片段令笔者印象深刻:一是许大同将孩子一人留在家中时,被别人告知这是违法行为。据了解,在美国的一些州将这一行为归为“忽视照管儿童”罪,著名的球明星安娜?库尔尼科娃就曾因此获罪。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反观我国日益庞大的“留守儿童”出现的包括自杀在内的各种问题日益凸显,很多父母把小孩交给爷爷奶奶在外打工,一出去就是多少年,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教育不管不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的强制约束力显得微乎其微。二是电影中当护士看到孩子背上因刮痧留下的伤痕时,马上报案。尽管她误解了刮痧的原理,但是依照她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现孩子生活在虐待环境的可疑情况时,必须要报告,否则她自己也将受到指控。也就是说,她报案并不仅仅是出于感情上的同情,也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同理,学校在青少年的教育中有着重要的角色,对青少年的生命教育以及出现自杀心理问题时的疏导也应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仅仅是依赖于教师的职业道德。三是因为许大同在法庭上过于情绪化的行为,被暂时限制与孩子一起生活,其原因在于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其中表达的思想是,即便是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也没有权利去伤害孩子。
为保证儿童乘车安全,2014年上海市修订其《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未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被安排坐在副驾驶座位”,以及“未满4周岁的孩子乘坐私家车应该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这种硬性规定约束的直接对象就是孩子的父母,笔者不禁对此拍手称快。它体现的不仅仅是乘车安全问题,更是对儿童从小树立珍爱生命观念的有效渗透。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了预防青少年自杀问题的发生,我国也应采取美国法律的零容忍态度,设立强有力的高压线来明确家庭、学校所肩负的法律责任,以更加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
五、结语
总之,青少年自杀事件,已是逐渐凸显的社会问题,从中可以发现各层面教育方式的不足与缺失。过度关注青少年的物质条件和文化学习,却忽略了他们精神世界的发育和建设,其实这也是我国社会在经济高速发展期折射在教育上的隐痛问题。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付出了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代价。现今,随着国家“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将在尊重规律中顺势而为,我们期待我们的教育在关注文化教育的同时也能更加尊重和关注青少年精神、人格的成长,我们的社会对人才价值有多样性的需求,也应该有与之匹配的评价体系,从而进入尊重青少年成长规律教育的“新常态”。